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郁南县纪委监委关于3起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典型问题的通报

来源:郁南县纪委监委 日期:2020-10-14 浏览次数:


       中秋国庆将至,为进一步严明纪律,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,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。现将近年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典型问题通报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郁南县工商业联合会退休干部聂某醉酒驾驶问题。

       2019年4月23日晚上,聂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司法鉴定,聂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.80mg/100ml。2020年1月6日,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聂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,退休待遇降为四级主任科员。

       二、建城镇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杨某醉酒驾驶问题。

       2019年3月25日晚上,杨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司法鉴定,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.88mg/100ml。2020年4月3日,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杨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。杨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受到政务撤职处分。

       三、平台镇古同村党支部副书记、村委会副主任刘某酒后驾驶问题。

       2019年11月8日晚上,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结果显示为73.2mg/100ml,属酒后驾驶。同月11日,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上述3起典型案例中,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,心存侥幸,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,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,代价不可谓不大、教训不可谓不深刻。

       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,引以为戒,加强自我约束,要时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,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,自觉纠正不良习气。

       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,抓早抓小,对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、批评教育,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行为的教育管理监督,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纪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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